登山及户外运动俱乐部活动组织责任保险条款
- 作者:hnhw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2
定 义
『投保人』:经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依法运作的登山及户外运动俱乐部、协会等单位可作为投保人参加本保险。在本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本保险合同、并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登山及户外运动俱乐部、协会。
『保险公司』:指提供本保险保障的保险公司,即太平保险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指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载明的、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登山及户外运动俱乐部、协会。
『参加者』:指经被保险人邀请或同意,参加被保险人所组织的登山及户外运动的人士,但不包括被保险人代表、雇员、登山及户外运动的组织人员、工作人员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人员。
『意外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不可预见的、非本意的使身体受到伤害或使财产受到损失的客观事件。
『保险事故』:指属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但不在责任免除范围内的事故。
『每次事故/每次保险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不论是涉及一人或多人)。
保障范围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提供如下保险保障:
一、参加者损失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组织第一类至第三类登山及户外运动(具体登山及户外运动分类详见附表)期间,由于疏忽或过失而发生意外事故直接导致参加者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法律费用保障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因与参加者或其它事故责任方之间产生纠纷,而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统称“法律费用”),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前提是该费用的支出事先经得保险公司书面同意。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雇员、登山及户外运动的组织人员、工作人员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雇员、登山及户外运动的组织人员、工作人员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人员的人身伤亡;
三、 被保险人进行第四、第五类登山及户外运动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
四、 因提供或销售的商品、食品、饮料、卫生装置存在缺陷或受污染而导致人身伤害;
五、 任何间接损失、精神损害的赔偿;
六、 被保险人依据与他人所签订的协议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含违约金),但假设该协议不存在时被保险人依法仍须承担赔偿责任的不在此限;
七、 由于动物、机动交通工具造成的损失;
八、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恐怖活动、邪教组织活动、盗窃、抢劫、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核反应、核子辐射、放射性污染、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它污染、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惩罚/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九、 本保险合同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十、 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赔偿处理(一)保险事故的通知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如因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公司无法对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进行合理查勘或证实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二)申请所需要的材料
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填妥保险公司印制的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 保险合同正本;
2、 有关当局出具的事故证明;
3、 损失清单、受害参加者相关医疗证明、伤残鉴定书或死亡证明;
4、 若事故由被保险人与受害参加者或其家属协商解决时,提供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若事故由有关当局调解、民事诉讼或仲裁时,提供相关法律文书(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等);
5、 根据处理赔偿事宜需要,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的、能作为申请赔偿依据的其它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如果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致使保险公司无法核实单证及其记载事项的真实性,保险公司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赔偿金的确定
1、对于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赔偿金的确定以事故各方达成的赔偿协议(该协议须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为依据,或者以有关当局调解、诉讼或仲裁结果为依据。
2、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约定如下:
(1)在每次保险事故中,保险公司全部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含有关法律费用)不得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对于每一受害参加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偿金不得超过每人赔偿限额。
(2)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因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支付的保险赔偿金累计不得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上述有关赔偿限额均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
(四)保险赔偿金的赔付
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书面保险索赔资料后,应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1、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保险赔偿协议后十天内,履行保险赔偿责任;
2、对属于保险责任而赔偿金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在六十天内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赔偿,保险公司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3、经审核保险索赔资料后认为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4、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
(五)其它赔偿处理须知事项
1、发生保险事故时,未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的,保险公司将不依此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必要时,保险公司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仲裁或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2、保险公司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估损、协助事故处理、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公司对保险责任的承诺,赔付结果以结案时的核定为准。
3、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其它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该责任方提出索赔,并积极采取措施向该责任方进行索赔。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追偿的权利。保险公司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追偿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有关情况。
4、本保险合同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重复的保险存在,不论该保险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的保险公司是否已履行保险赔偿义务,本保险合同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对应由其他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本保险公司不负责垫付。
各方义务(一)保险公司义务
1、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内容。
2、保险公司应二十四小时受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及时明示处理意见。
3、保险公司应根据事故情节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索赔指引及有关资料,并应跟踪服务。
4、保险公司应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5、保险公司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了解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自身业务和财产情况,负有保密的义务。
保险公司如不履行上述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追究保险公司的法律责任。
(二)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1、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否则保险公司可按保险法的规定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及解除合同。
2、投保人应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如期缴付保险费,否则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并有权解除合同。
3、保险合同签订后,若登山及户外运动起止时间、场地、内容、参加者等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因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含:责任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与本保险合同明细表所载的不符;登山及户外运动内容或参加者人员发生变化使风险增加进而导致责任事故发生),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4、被保险人应遵守有关当局对登山及户外运动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履行相关安全职责,尽力防止责任事故的发生。如果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对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失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5、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或减少损失,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并且允许及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否则若因此造成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无法确认的,保险公司有权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6、被保险人获悉索赔方可能会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或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
其它约定
(一)合同双方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载明的仲裁机构;本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保险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二)合同解除
本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亦可提前五天向投保人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保险合同。对本保险合同解除时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保险公司按日比例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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