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体育局出台《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来源:河南省体育局 发布:2016年01月19日 作者:河南省体育局 人气:6112
2010年3月1日,河南省体育局出台《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全面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工作、体育活动、体育经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体育工作应当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不断提高竞技体育水平,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事业全面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工作的领导,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体育事业所需经费,并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做好本辖区的体育工作。
教育、文化、财政、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民族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体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各自特点组织开展体育活动。
体育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章程,组织开展体育活动和体育科学研究等工作。
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支持体育事业的发展,兴办体育产业。
鼓励对体育事业的捐赠和赞助,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各类学校和科研机构及相关部门开展体育教育和体育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体育科研成果,依靠科学技术发展体育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体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媒应当加强对体育运动的宣传,普及科学、文明、健康的全民健身知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发展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公共体育服务体系,为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鼓励和支持公民参与全民健身活动,提高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体育作为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发展社区体育。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社区内的环境条件和体育设施,引导、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体育活动。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体育工作的领导,发挥村民委员会和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的作用,开展适合农村特点、具有地方特色的体育活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支持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
各级老年人协会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适合老年人、残疾人特点的体育健身活动和体育竞赛活动。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和提高;结合当地民族特点,开展以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为主要内容的健身活动和竞赛活动,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体育人才。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工作、生产特点,制订体育健身计划,为职工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和体育竞赛活动。
第十五条 每年5月为本省全民健身活动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开展全民健身宣传和全民健身活动,普及体育健身知识,推广科学健身项目和方法。
鼓励经营性体育场所在全民健身活动月期间对消费者实行优惠。
第十六条 体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体育指导人员管理制度,加强社会体育指导人员的队伍建设。
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向公民传授体育健身知识、技能和方法,指导公民进行科学文明的健身活动。
第十七条 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国民体质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体育行政部门开展公民体质测定工作,指导公民科学健身。


第三章 学校体育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和体育教学器材的配置纳入学校建设计划。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安排体育经费,保障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正常开展。
城区学校的体育场地和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当地政府应当组织建设相近学校共用的体育场地和设施。
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优先保证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挪用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
第十九条 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体育作为对学校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学校应当将体育作为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
第二十条 教育、体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定期组织学生进行体育达标考核和体格健康检查,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开设体育课,开展课间操和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用于体育活动的时间不少于一小时。
学校应当创造条件组织病残学生开展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二十二条  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课余体育训练工作的指导、管理。学校应当开展课余体育训练,提高学生体育运动技术水平,培养和选拔体育骨干和后备人才。
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出具虚假体育成绩证明。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学校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体育运动会。学校应当开展适合学生特点的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
高等院校和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应当建立校体育运动代表队,开展课外训练和体育竞赛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开展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体育竞赛,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学生人身健康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教学计划选配合格的体育教师,保证体育教师享受与其工作特点有关的待遇。
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