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决定修改《全民健身条例》及部分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发布:2016年03月06日 作者:圭璋 人气:1224
国务院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包括对《全民健身条例》的修改。

3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gov.cn)刊载了《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月6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666号。该令指出,《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指出,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包括对《全民健身条例》的修改。

     2009年8月3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全民健身条例》。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B理相关登记手续。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2013年7月18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638号,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将《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的机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令第666号,近日对《全民健身条例》的修改是第二次修改,将该《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修改为“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删去第三款。

     被删除的第三款,是关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B理相关登记手续的规定。2015年2月2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其中,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根据国务院令第666号,还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修改为:“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B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表示,根据国务院近日对《全民健身条例》的再次修改,国家体育总局也将尽快修改2013年5月开始实施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17号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