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旅游途中身亡 状告旅行社索赔

来源:佛山日报 发布:2016年12月12日 作者:周龙凤 刘宇靖 人气:801
岁的欧先生去年在一次境外旅游中突发疾病致身亡。之后,陈女士等4名家属以旅行社行程安排强度太大、缺乏应急救助为由,将旅行社告上法庭,并索赔213197.3元。

  尽管《旅游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该案例明确告诉旅行社,想不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必须要举证证明自己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实际上,如果旅行社能够证明游客的人身伤害是由游客自身原因导致,旅行社就不承担责任;因此,导游、领队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同时,现场的证据收集就非常重要。

  以下为正文

  中秋假期已至,国庆长假也临近,外出旅游成为很多市民的度假方式,然而行程也需结合自身健康作安排。43岁的欧先生去年在一次境外旅游中突发疾病致身亡。之后,陈女士等4名家属以旅行社行程安排强度太大、缺乏应急救助为由,将旅行社告上法庭,并索赔213197.3元。法院一审、二审均认为,旅游行程并无高强度体能要求且旅行社有履行救助义务,驳回家属全部诉讼请求。

  游客发病身亡家属称行程强度太大

  去年4月11日,家住顺德的欧先生与妻子陈女士等亲友一起参加广州某旅行社安排的4月11日至20日的希腊游。4月15日凌晨,欧先生突发疾病,被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陈女士等家属诉称,旅行社安排的行程强度非常大,一路上奔波劳碌,颠倒作息时间,致使欧先生诱发心肌缺血-肺水肿导致死亡,旅行社事先没有告知和进行引导,存在一定过错。以4月14日当天行程为例,欧先生早上5时左右起床,6时集中前往雅典码头,乘船5小时到达圣托里尼岛已是下午1:30,吃完午饭已是下午3时,然后4时到达爱琴群岛观光,下午6时步行至观日落的地方,晚上8时15分集中回酒店,回到酒店已是晚上9时30分。

  家属们还表示,陈女士向领队请求救助的时间为2015年4月15日0时55分,领队通知当地导游求救,救护车到达现场时间为1时50分,延误了近1个小时。而且在救护车到达期间,旅行社并无为死者进行任何应急救助,延误了救护导致死者最后抢救无效。

  未能举证行程致身亡

  法院驳回家属上诉

  旅行社辩称,从4月11日出发到4月14日,行程为一般的城市游览,并无紧张之处。该旅游团包含欧先生(死亡时43周岁)在内共计35人,其中大部分游客比欧先生年长,60岁以上的游客有3名,包括3名72岁以上的游客。除死者及其家属外的游客均能完成行程,身体也未发生不适,也均未向旅行社投诉行程安排不合理。家属主张的行程强度过大并无任何事实依据,欧先生死于自身疾病,与行程无关。

  至于家属所指缺乏应急救助问题,旅行社称,4月15日凌晨1时15分,陈女士敲领队房间门呼叫救人,领队过去房间后,看见家属正在帮欧先生做人工呼吸和心脏按压,便马上通知地接导游,随后报警叫救护车,然后领队继续和家属一同抢救欧先生,直至救护车来到。故旅行社已经及时履行救助义务,不存在过错。

  经审,南海法院一审驳回家属全部诉讼请求。家属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

  佛山中院分析认为,首先,本次旅游行程是赴希腊旅游的常规线路,为一般性游览,其强度并无明显超出一般人能承受的程度,且无证据显示该旅行团其他大部分游客对此次旅游行程安排紧张进行过投诉。同时,家属也未能举证证实旅游行程安排导致欧先生死亡的后果;其次,欧先生报名参加此次旅游,其基于对自身健康状况的了解,应当考虑是否能够适应此次旅游。同时,欧先生没有向旅行社披露其可能有不良的身体状况;最后,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在欧先生病发时旅行社已经及时采取了合理的救助措施,履行了救助义务。

  今年6月16日,佛山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家属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不予采纳,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