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驾车队相撞造成伤害 组织者有失误担责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2016年02月16日 作者:法制日报 人气:2804
张红带7岁的女儿小璐参加由两家单位组织的自驾游活动,途中不幸突发车祸,一头撞上同行驴友曾某的车,导致小璐不治身亡。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以两家组织单位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判令其补充赔偿死者家属损失3万元。

河南户外网讯 据法制日报5月4日报道:张红带7岁的女儿小璐参加由两家单位组织的自驾游活动,途中不幸突发车祸,一头撞上同行驴友曾某的车,导致小璐不治身亡。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以两家组织单位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判令其补充赔偿死者家属损失3万元。
  据张红诉称,当时她带着小璐及朋友10人,报名参加了纵横九州俱乐部与东行公司共同组织的“红原花湖自驾之旅”活动。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由两组织者派出领航车,保障车队行车安全,并在领行过程中用对讲机向成员通报路况。同时要求各车辆必须按编队行车。
  随后,自驾游车队如约出发,张红的车编号为03,在返回黄河第一湾景点时天降暴雨,领航车只得带领车队往回赶。其间,张红车上的对讲机出现故障,曾某驾驶的07号车也未按编队行车直接超越了03号车。之后,在一个弯道处,张红刹车不及,一头撞上停在车道上的07号车尾部,致小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交警认定,张红驾车追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事后,张红将两家组织者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33万余元。庭审中,两组织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成为双方激辩的焦点。张红认为,领航车带头超速行驶,没有及时更换故障对讲机,没有及时通报前方路况、对车队秩序管理不严、编队混乱等,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两被告有失职行为,因此应承担主要责任。
  对此,两组织者辩称,小璐之死是因交通事故引发,这是由张红交通违法所致,“即使要赔,我们也仅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自驾游活动涉及交通安全、游客人身安全等因素,是一项具有较高风险性的活动,组织者应当对旅游者负有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张红驾车不当导致女儿死亡,是一种直接侵权行为;二被告作为自驾游活动的组织者虽然不能直接控制张红驾驶行为,但如果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以促使张红更加谨慎驾驶车辆,降低危险发生几率。
  据此,法院认定组织者没有尽到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补充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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